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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学校颁布印发《云南财经大学经济类合同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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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经济类合同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升云南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办学行为及与合同相关的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办学效益,防控合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财经大学章程》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类合同,是指学校(含经学校授权的二级单位)对外签订的具有经济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协议及其他约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类合同主要包括:

 1.基建、维修工程类合同; 

 2.物资、服务采购类合同; 

 3.对外合作、联合办学、培训类合同; 

 4.对外科技合作、开发、应用、服务类合同; 

 5.对外投资、融资、资产租赁、资产转让和资产处置类合同; 

 6.目标管理责任书、承包经营、联合经营、校办产业类合同; 

 7.其他类型的经济合同。

 劳动人事合同、招生合同、实习(实训)合同等非经济类合同可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合同分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1.重大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基建项目合同、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他合同;涉及校名、校誉使用的合同;重要涉外合同;涉及学校重要资产产权变动的合同;其他对学校有重大影响或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的合同。 

 2.重要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合同、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其他合同;涉外合同;其他对学校有较大影响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合同。 

 3.除前两款所列重大、重要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或由学校授权所属二级单位签署的合同均为一般合同。

第四条 学校对外签订涉及政府采购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除政府采购项目外的其余类型合同,金额达到1万元(含1万元)以上都应订立书面合同;对于单件单价小、可及时结清的和同类分批购置的物资设备以及小型维修维护、服务等不满1万元的经济事项,可不签订书面合同。但按法律法规、政策应签订书面合同的,依其规定。

第五条 学校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来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项目主持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办理合同拟定、审批、执行、评估全过程,确保学校合同管理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授权、集中审核、归口管理、加强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合同项目主持部门(单位)和学校各合同管理、监督部门应共同维护学校利益,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项目主持部门(单位)职责

 1.考察合同签约方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2.起草、送审、报批合同文本及合同的变更; 

 3.负责合同的履行; 

 4.负责组织合同项目的验收,但基建、采购、科研等合同对验收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合同纠纷或投诉的调查工作; 

 6.负责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二)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学校办公室负责合同印章保管,审核合同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对合同文本统一用印。

 2.财务处、预算中心负责确认项目资金来源,并对计划及预算、合同金额、结算方式、收付款方式等条款进行审查。 

 3.继续教育学院对涉及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合同进行审查;教务处对涉及非学历教育的培训合同进行审查;研究生院对联合培养研究生合同进行审查;对外合作交流处对国际及港澳台合作办学的合同进行审查。 

 4.科学技术处负责对科技合作、开发、应用、服务类合同进行审查和验收。 

 5.审计处负责对合同订立的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合同的标的额、合同的合法性、条款的完备性、表述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审查。 

 6.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政府采购、资产出租、资产处置及维修改造合同进行审查和验收。 

 7.法律事务中心负责拟定合同管理办法,负责合同文本内容的合法性审核。 

 8.项目主持部门(单位)负责合同的修改及最终审核,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送学校办公室用印以及合同归档。

合同所涉事项的管理职责涉及以上所列部门之外的其他相关部门,项目主持部门(单位)应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三)纪检部门工作职责

 1.纪检处对项目主持部门(单位)及合同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受理合同纠纷相关信访举报等。 

 2.对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和问题进行处置。

第三章 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

第八条 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也不得与相关行业标准或政策相冲突。

第九条 合同签订前,项目主持部门(单位)应论证项目可行性或组织专业人员对拟签约方进行考察并提出明确意见,论证结果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不得与无经营资质和资信程度差或无法胜任合同约定内容的单位签订合同。在项目论证中应了解和调查的内容为: 

 1.对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企事业登记证明等相关行业应当具备的登记证明; 

 2.对方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合同标的是否属于签约方的经营范围;

 涉及专业、专营和特种行业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3.对方的资信状况,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4.对方承办人是否具有必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通过招标、政府采购等公开程序订立合同的,依其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 项目主持部门(单位)完成对合同签约方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拟签订合同项目的对方当事人、立项目的、标的、价款、数量、工期、质量(技术指标)、付款时间和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重要事项进行详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形成会议纪要,向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立项申报程序,获得书面批准,并根据立项批准内容,与对方协商拟定合同文本初稿。

第十一条 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在合同签订前需要采取招投标或其他公开程序的,项目主持部门(单位)应当会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承建商;没有规定必须采取公开程序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由项目主持部门(单位)负责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合同标的; 

 2.数量和质量,检验与验收方法,质量保证及保修条件; 

 3.价款或酬金,收付款方式; 

 4.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5.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式;

 7.签订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电话及联系方式; 

 8.其它合同所需的必要条款。

第十三条 凡国家或学校规定要求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文本,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

签订科技类合同时,项目委托单位有制式合同和专门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

合同确有必要由对方草拟的,项目主持部门(单位)应积极参与合同条款的谈判,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如手写增加合同条款的,甲乙双方必须同时盖章视为有效。

第十四条 部分专门合同相关条款订立时必须遵守的特别规定: 

 1.涉及基建工程和维修改造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时间、金额等事项应当在合同条款中作明确的表述。对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在结算之前不支付进度款;对10万元以上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支付进度款的,在结算之前其支付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为提高项目结算的准确性,遏制基建施工单位的高估冒算行为,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如审核确认的审减金额超过其核定总造价的10%,由施工单位向学校支付该项目的全部审核成效附加费,该款项由财务处、预算中心从应付施工方工程尾款中扣除。” 

 3.在审计事务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委托人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关有权对受托审计项目进行复审,复审核减额超过3%(不包括3%)的,委托人有权解除与受托机构的委托合同,并依法要求受托人承担再次审核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物资设备采购项目付款方式为:除进口仪器设备外,货到之前一律不支付预付款。货到后经安装、调试和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0%。但合同签订前须向学校交纳合同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全面履约完毕后自动转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一次性全额退还。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合同,应当事先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 学校对合同签订采取会签制度进行审核,由项目主持部门(单位)发起会签程序。当会签部门对合同部分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持部门(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起草情况报告提交分管校领导或专题会研究讨论,如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对学校有重大影响、涉及学校资产产权变动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及法律顾问参与相关论证工作。

合同会签中应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签约程序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2.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无遗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可能损害学校利益或有损学校声誉的条款和内容; 

 3.合同文本是否规范,表述是否真实准确; 

 4.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充分保证,合同中是否隐含其它风险,合同保护条款是否可靠; 

 5.需要审核的其它特殊条款。

 合同审核的时限从各部门受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 3 个工作日;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及重大合同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所有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所属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合同订立、履行等过程中擅自对外出具承诺函、担保函、对账函、答复函、情况说明等设定学校义务或可能有损学校权益的书面文件。具体合同授权类别如下: 

 1.重大合同由合同项目主持部门(单位)拟出初稿,经财务处、预算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审计处及相关合同业务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形成正式文本会签后,由校长审批签署。 

 2.重要合同由项目主持部门(单位)拟出初稿,经财务处、预算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审计处及相关合同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形成正式文本会签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 

 3.一般合同由项目主持部门(单位)拟出初稿,经财务处、预算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审计处及相关合同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形成正式文本会签后,由项目主持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签署。 

 4.学校在融资和对外投资过程中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有效期在一年以上)、联合办学合同、联合经营合同、资产转让和处置等重大合同,必须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可立项,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形成合同文本,除经财务处、预算中心、审计处、法律事务中心、分管校领导审核会签外,还需要分层次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批准,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人员审批签署。 

 5.校属各部门(单位)承接的横向课题合同文本须经科学技术处与学校法律事务中心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

第十八条 学校的各类经济合同经校长或校长授权人员签署并完整填写合同签署日期、地点或其他必要合同要素完成后,并加盖“云南财经大学”校章方可生效。校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学校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或存在空白条款的合同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盖章。

第十九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单位在不损害学校权益的前提下,可对外自行签订合同,但合同必须使用该下属单位的名称,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审核监督。涉及使用学校或受学校委托管理资源、资产的必须按程序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部门(单位),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擅自以部门(单位)行政公章对外签订合同,视为无效合同。相关合同管理部门有权拒绝签署审核意见,财务处、预算中心有权拒付款项,并视情节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违纪、违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持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是履行其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科技课题项目(含本校教职工个人以云南财经大学名义申报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下同)的主持人,是其课题合同草拟、送审、履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签订并已生效的合同,合同至少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校内分别由项目主持部门(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归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除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其他合同管理部门主持验收的项目外,其他合同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持部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需在项目验收单上签字。财务处、预算中心根据合同及有关部门的签字、签章办理项目结算并及时清理与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质保期或服务期满后,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预算中心应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及合同内容履行收付款工作。

当我方为收款单位时,项目主持部门(单位)为责任人,其他参与部门(单位)为协助人,共同保证按合同及时收款;如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处、预算中心应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当我方为付款单位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不予付款:

 1.不能提供有效合同的;

 2.在结算时不能提供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或审核意见)的;

 3.出示发票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的;

 4.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5.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不一致的;

 6.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持部门(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履约困难或预期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如实汇报,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变更报告,拟定变更、解除协议或文件,经项目主持部门(单位)、财务处、预算中心、审计处、法律事务中心等相关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原合同签订流程和审批权限审批后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或文件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与学校合作过程中有不诚信、不守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合同项目主持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逐步探索建立违约失信单位黑名单制度。

第三十条 校属各部门(单位)或个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而擅自签订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校规定的合同; 

 2.因对方提供虚假资料而签订的合同; 

 3.未经论证、会签、审批程序或手续不完备的合同; 

 4.未经授权私自对外签订的合同; 

 5.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而越权签订的合同;

 6.印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私自加盖印章的合同; 

 7.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允的合同; 

 8.其它违反法律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项目主持部门(单位)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起草、签订、审核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项目主持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力争通过协商维护学校权益;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持部门(单位)收到合同相对方提出的口头或者书面索赔要求之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处理方案及相关材料,并做出相应处理;属于重大、重要合同的,还应当及时书面请示分管校领导。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持部门(单位)及相关合同管理部门应当确保纠纷处理方式的规范化、书面化;书面材料回复应当审慎、客观,作好收发记录,妥善保存各方有关纠纷解决的往来函件(含邮寄凭证、回执等)、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文件资料。

第五章 合同归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不得丢失和自行销毁,待合同履行结束后及时将合同资料提交相关部门归档。 

 1.项目主持部门(单位)应建立所签订合同的登记台账,收集和整理有关合同的相关资料。内容包括由学校批准的立项报告、项目概(预)算、经有关部门会签的合同审批表,合同书及附件;通过招标程序的还须有招标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资格、资质、资信等证明材料、合同标的的质保书、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信函、传真、检测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结算、审计报告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补充资料。 

 2.财务处、预算中心应在报销付款时将合同、采购审批表原件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并依法保存,保存期限与会计凭证的保存期限一致,涉及多次付款的项目,第二次以后可提交合同和采购审批表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持部门(单位)负责合同订立、履行等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及时将完整的合同档案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完成立卷归档工作。以学校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履行完毕一个月内项目主持部门(单位)将归档材料移交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按年度整理后移交学校档案馆;经学校授权的下属二级部门(单位)名义订立的合同,由项目主持部门(单位)自行将合同材料立卷归档后移交学校档案馆。

学校办公室、项目主持部门(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定期汇总各自工作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至少每季度向学校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履约情况。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应当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方式订立的合同,其档案还应包括下列材料: 

 1.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记录、纪要、合同初稿等; 

 2.合同审批过程中各环节审查、签批意见等; 

 3.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 

 4.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交付或者验收记录、结算文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解除协议或者终止协议等;

 5. 其他有必要归档的材料。

第六章 责任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合同作为学校或有关部门(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因渎职、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随意签订合同的,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不签订的; 

 2.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或者泄露学校秘密的; 

 3.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4.滥用代理权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订立的合同无效,减损学校利益的; 

 7.违反合同变更程序,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8.发生合同纠纷未及时处理、上报,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合同管理等相关规定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 对在合同管理中成绩显著和为学校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条款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云南财经大学经济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以学校为发起人、出资人、主要股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合同管理办法,经学校审定后执行;没有制定合同管理办法的,参照本办法签订并管理本单位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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